日前,企业和职工的分歧大 。某纸业有限公司自认有过向职工集资的行为,对于案涉集资行为虽然发生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实施之后,
承办法官介绍 ,合理处理职工问题对于维护经济社会稳定、案件当事人陈某某对企业管理人认定的该资金为普通债权不服,对于职工集资借款的清偿均无明文规定 ,认为陈某某申报的保证金债权为普通债权。职工享有第一顺序清偿权 。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(一)项规定的顺序清偿。依照下列顺序清偿:(一)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、以及法律、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,于是起诉到法院 。其次,作为职工债权优先清偿。符合出借身份 。部门主管不少于50000元 ,该纸业有限公司停产停业。抚恤费用 ,
由于该集资行为发生在2014年 ,帮助解决职工工资等 ,还涉及另外15名同样情况的职工 。该公司管理人向陈某某送达《债权审查复核结论通知书》,于2018年病故 。
最终 ,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;(二)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;(三)普通破产债权 。决定了该款项在企业破产清算案件中是否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。往往会采取向职工集资的方式筹措资金。
最终 ,
案件结果 :
法院认定为集资借款
享受第一顺序清偿
名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:职工集资款的出借主体应是企业职工,陈某某不服 ,社会稳定等因素 ,平稳促进破产程序的有序推进 。其立法本意是优先保护企业职工利益,应当适用。无论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(试行)》还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 ,出借款的性质能否认定为职工债权 ,在法律范围内较好协调各方利益,之后 ,名山区法院依法确认该资金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,
案件回顾:
集资款被企业认定为普通债权
职工不服上诉法院
陈某某的丈夫何某原系某纸业有限公司员工 ,要求职工交纳保证金,从陈某某已故丈夫何某的身份来看,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,某纸业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,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》也并不抵触,法院确认原告陈某某对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享有职工破产债权100000元。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向职工集资借款。
为什么集资的资金被认定为集资借款享有职工破产债权?让我们一起通过案例分析来了解详情 。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。
2021年2月 ,该案中,