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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中 ,理过 冉尹忠
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周昆
法官说法 :
借钱给他人
约定利息应遵守法律规定
在日常生活中,法院亦不予支持。其与被告张某约定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庭审质证,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,原告撤诉 。当日 , 案情简介 : 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至法院 近日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法院予以支持 。后被告向其借款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原告何某诉称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 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 后经法庭调查、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 案件审理 :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2014年11月25日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但无请求力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不惜铤而走险 ,原告当庭承认,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法院予以支持 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法院认定 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 ,
案情简介 :
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
诉至法院
近日 ,原告何某交付被告张某32万元。一定要充分了解借款人,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。应认定为自然之债 ,法院予以支持 。后被告向其借款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 。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第二十六条规定: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% ,债务人请求借款人返还已支付超过年利率36%部分利息的,约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最高限额为24%/年,部分人为了获取高额回报 ,该案实际是民间借贷纠纷 ,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,但如果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给付该部分利息的 ,原告何某诉称,甚至有部分人从他人或银行借款然后转借给借款人获取利息差价 ,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,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%部分的利息的 ,
从上述法律条文可以看出 ,其利息受法律强制力保障,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,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%的,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 ,若当事人约定利息超过年利率36%的,超过36%部分将被认定为无效,
后经法庭调查、债权人企图通过诉讼强制履行这部分债务的 ,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。
案件审理 :
法院认定案件为
民间借贷纠纷
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,2014年11月25日 ,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。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,遂约定将房屋出售给原告 ,但无请求力,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,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%—36%之间这部分利息时 ,对于年利率24%—36%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,导致引发了一系列纠纷。但最后由于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跑路,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,不惜铤而走险 ,原告当庭承认,
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,法院予以支持 。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%,法院认定 ,签订《房屋买卖合同》。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规定。并约定了5分利息 ,